本案由本所律师代理原告方,在办案过程中,因为学会了第二被告的有关证据譬如租金收据,把其列为了连带被告人,给判决后实行带来了便捷。
本律师觉得这进行出租活动过程中,承租人应尽可能知道出租方对房子的权利,是所有权人还是用权人,与该权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另外应保存好合同、租金收入支出凭证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后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本案原告:某甲,
本案被告1、某乙,
本案被告2、某公司。
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房子出租合同,由某甲承租某乙的店面房一套,约定年租金为人民币七万元整,租期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押金为三千元整。
该出租房子系某丙出租给某乙用,某公司为一同用人。
实质履行过程中,某公司代某乙同意了某甲的租金共计三万五千元整,并开具了收据。出租期满之后,某甲与某乙合意续订出租合同,随即某甲一次性支付了某乙半年的租金。
就在续订合同并由某甲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不久,由某丙发来公告函,告知某甲其出租的店面房系某丙出租给某乙与某企业的,但出租合同早已解除,某甲无权继续承租。某甲得知此事后,表示期望继续承租该店面房,随与某丙另行签订了一份出租合同。由此产生了某甲与某乙某公司之间的关于出租合同的纠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一签订有房子出租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坐落于某地的店面房出租给原告用,租期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并支付了押金。原告先后向两被告支付了七万元租金及三千元押金,却等来了某丙的公告,称两被告对原告承租的店面房没转租权,某丙已解除与两被告之间的出租合同,原告要继续承租需和某丙签订出租合同。因原告已向两被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而两被告只出货了20天的用法权,故两被告需向原告退还多支付的租金与押金。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之后只能诉至法院需要判令两被告返还剩余未履行租期的租金三万余元与押金三千元,并由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
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和解。
本案由本所律师代理原告方,在办案过程中,因为学会了第二被告的有关证据譬如租金收据,把其列为了连带被告人,给判决后实行带来了便捷。
本律师觉得这进行出租活动过程中,承租人应尽可能知道出租方对房子的权利,是所有权人还是用权人,与该权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另外应保存好合同、租金收入支出凭证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后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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